第28章 离娄(上) 2

孟子说:“不仁义的人难道可以和他商议吗?他们对别人的危险心安理得,从别人的灾难中牟利,把导致家破国亡的事当作乐趣。不仁的人如果可以和他商议,那怎么会有国亡家破的事发生呢?从前有首儿歌唱道:‘沧浪的水清呀,可以洗我的帽缨;沧浪的水浊呀,可以洗我的双脚。’孔子听了说:‘弟子们听好了啊!水清就用来洗帽缨,水浊就用来洗双脚,这都是因为水自己造成的。’所以,一个人总是先有自取其辱的行为,别人才侮辱他;一个家庭总是先有自取毁坏的因素,别人才毁坏它;一个国家总是先有自取讨伐的原因,别人才讨伐它。《尚书·太甲》说:‘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逃避;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无处可逃了。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。”

【阐释】

在这一章里,孟子引用了一首儿歌:‘沧浪之水清兮,可以濯我缨;沦浪之水浊兮,可以濯我足。’这就是说,水有清和浊两种不同的属性,就决定了它的用途也有贵和贱之分,清水可以被用来“濯缨”,而浊水只能被用来“濯足”。

和水一样,人也有贵有贱,是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呢?回答应该是肯定的。人因为自尊自爱,别人才尊重他,就是所谓的“贵”;人因为不自尊自爱,别人才轻视他,就是所谓的“贱”。家庭和国家也是这样的道理。

这就又联系到了孟子在这一章里提到的另一个话题:夫人必自侮,然后人侮之;家必自毁,而后人毁之;国必自伐,而后人伐之。古人说的“祸福无门,唯人自招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。任何的存亡之机、祸福之兆并不全是别人的原因,很多时候往往是自己招来的。

【原文】

孟子曰:“求[1]也为李氏宰,无能改于其德,而赋粟倍他日。孔子曰:‘求,非我徒也,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。’由此观之,君不行仁政而富之,皆弃于孔子者也,况于为之强战!争地以战,杀人盈野;争城以战,杀人盈城,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,罪不容于死。故善战者服上刑,连诸侯[2]者次之,辟草莱[3]任土地者次之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求:即冉求。冉求是孔子的学生。

[2]连诸侯:指联合诸侯,发动战争。

[3]辟草莱:指开垦荒地。

【译文】

孟子说:“冉求当了季氏的家臣,不能改变季氏的德行,征收田赋反而比过去增加一倍。孔子说:‘冉求不是我的学生,弟子们,你们可以擂起鼓来声讨他!’由此看来,国君不施行仁政,反而去帮他聚敛财富的人,都是孔子所鄙弃的,更何况为他卖命打仗的人呢?为争夺一块地方打仗而杀人遍野,为争夺一座城池打仗而杀人满城,这就叫作领着土地来吃人肉,罪恶之大,将他处死都嫌不够的。所以善于打仗的人该受最重的刑罚,唆使诸侯拉帮结伙打仗的人,该受次一等的刑罚,强令百姓垦荒耕种的人该受再次一等的刑罚。”

【阐释】

在这一章里,孟子提出了“善战者服上刑”的观点,理由很简单:因为善战,所以杀的人也很多,所以要接受上刑的惩罚。

当然,说这话的时候,必须要分清战争性质,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。孟子所说的“善战者服上刑”显然是针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人说的。孟子并不是反对一切战争,例如商汤发动的讨伐夏桀的“十一征”他是赞扬的,周武王发动的讨伐殷纣的三年战争他是支持的。

问题是,二百多年的春秋时期就战乱不已,孟子所处的战国时期战争是更加频繁,战争的灾难落在了百姓的身上。他基于“保民”、“爱民”的思想,才这么说的。

但孟子在这里提出的处理战争罪犯的原则,倒是很有价值的。他认为,服最高刑罚的应是前线领兵直接作战的人员,特别是那些“善战者”;服次一等刑罚的应是发动战争的文职官员;服再次一等刑罚的是为战争服务的后方支援人员。总之,这些直接间接负有战争罪行的人都应该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。这一处理战争罪犯的原则,今天看来仍未过时,仍具有指导意义。试看二战后国际法庭审判德、意、日法西斯罪犯之基本原则,莫不与此相吻合。

从周平王东迁至战国中期,诸侯混战已持续了四百多年。孟子揭露战争的实质是诸侯为了争夺土地而杀人不断,他们是背离了孟子所倡导的仁政理想了。因此,孟子痛恨这种残酷的不仁不义的掠夺战争,认为它给人民带来了灾难,给社会带来了混乱,其原因是有一批“善战者”在为背离仁德的暴君服务,所以他提出了“善战者服上刑”的治乱方略。

孟子对“善战者”的憎恶虽可理解,但却是肤浅的,因为任何“善战者”都不是孤立的军事行为者,还有更深层次的经济与政治的原因在主宰着他们。囿于历史与时代的局限,我们大可不必去苛求孟子了。但孟子谋略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。其实,孟子也并非是一概否定战争的,他反对的只是背仁弃义的“非正义战争”;而对那些“以至仁伐不至仁”的“正义战争”,他不仅不反对,还满腔热情地加以颂扬,如古时商汤征桀、武王伐纣,当时齐人前期的伐燕等,他都表示了欢迎的态度。他认为正义战争能“拯民于水火”,百胜也必然会“箪食壶浆以迎王师”。这些看法显然是有价值的。

正是从此前提出发,孟子主张对那些背离仁德主旨,滥杀无辜的“善战者”——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,均处上刑;对那些为战争出谋划策者——纵横家,处次刑;还要对那些“辟草莱,任土地”为支持战争提供粮秣物资保障的人处再次一等的刑。这里已丝毫不见了温文尔雅的孟老夫子的儒者风度,“法”治天下似乎已在此转化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。但透过现象看本质,孟子此谋略的核心及立足点还是从行仁政而王,以法辅德治天下的角度去考虑的,这也是容易理解的。认识到这点,才能对孟子提出的“背仁善战,该服上刑”的谋略有正确的把握,也才能在实践中反对非正义战争,坚持正义战争。

【原文】

公孙丑曰:“君子之不教[1]子,何也?”

孟子曰:“势不行也。教者必以正[2];以正不行,继之以怒,继之以怒,则反夷[3]矣。‘夫子教我以正,夫子[4]未出于正也。’则是父子相夷也;父子相夷,则恶矣。古者易子而教之。父子之间不责善[5],责善则离,离则不祥莫大焉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不教:不亲身施教。

[2]正:正道。

[3]夷:伤。

[4]夫子:大人。这里指父亲。

[5]责善:要求对方完美。

【译文】

公孙丑说:“君子不亲自教育自己的儿子,为什么呢?”

孟子说:“因为情理上行不通。父亲教育儿子必然要用正确的道理;用正确的道理行不通,接着便会动怒。一动怒,就反而伤了感情了。儿子会说:‘你用正确的道理教育我,而你自己的做法就不正确。’这样,父子之间就伤了感情。父子之间伤了感情,就坏事了。古时候相互交换儿子进行教育,父子之间不求全责备。相互求全责备,会使父子关系疏远,父子疏远,那就没有比这更不幸的了。”

【阐释】

孟子反对父亲亲自教育儿子。他认为,如果儿子不听话或学业无长进的话,父亲容易发怒,而儿子也会责备父亲不能诲人不倦。这样一来,就伤害了父子之情,反过来会更加影响儿子的学业。

孟子所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的。因此,孟子提出了“教者必以正”的观点,认为应该采取“易子而教”的方式,完全是为了坚持用正道理育人,也就是进行正面灌输,这是很有价值的思想,也是符合教育的基本原则的。因为向被教育者讲明正道理,才能有效地传道、授业、解惑,使歪道理无立足之地。也因此才会收到育人成才的良好效果。不过,倘能在坚持正面灌输的同时,适当辅之以反面事例的警醒,从多方面使学生受启发,效果也许会更好。

【原文】

孟子曰:“有不虞[1]之誉,有求全之毁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虞:预料。

【译文】

孟子说:“有意料不到的赞誉,也有过分苛求的诋毁。”

【阐释】

不管是意料不到的赞誉,还是过分苛求的诋毁,都是来自别人的评判。俗话说,最了解我的人是自己。那么,别人的评判就不一定是客观、公正的了,既然如此,也许有时还是混淆黑白、颠倒是非呢。那么,又何必因为别人未必客观、公正的评判而扰乱自己的心性呢?

然而,现实是,能够超脱于别人的评判之外,不以别人的评判为意的人毕竟是少数,一般人总是听到赞誉就高兴,听到诋毁就生气。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常情。但不管怎么说,既然控制不了别人的评判,那么我们就应该抱有“不必太在意”的态度。

【原文】

孟子曰:“人之患[1]在好[2]为人师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患:缺点、毛病。

[2]好:喜好。

【译文】

孟子说:“人的毛病在于喜欢做别人的老师。”

【阐释】

尽管孟子重视教育,并以教育学生为乐,但他对教育者的要求也是很高的,反对那种以教育者自居,实际上不懂装懂的人。他认为,只凭喜欢当别人的老师这条理由,就做教育者,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。因此,他时常告诫他的学生们,应该自觉克服喜欢充当别人老师的这种毛病。孟子提出的“好为人师则患”的思想,对劝告后世的教育者端正教育态度有极其重要的意义。

【原文】

孟子谓乐正子曰:“子之从于子敖来,徒■啜[1]也。我不意[2]子学古之道,而以■啜也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■啜:吃和喝,指饮食。

[2]不意:没有想到。

【译文】

孟子对乐正子说道:“你跟着子敖到这里来,只不过是为了混口吃喝罢了。我真没有想到,你学习了古人的大道理,竟然就是为了混口吃喝!”

【阐释】

在这一章里,孟子提到了子敖这个人。子敖是谁呢?其实就是在《公孙丑下》里,陪同孟子一起出使滕国的副使王■。王■虽然是齐宣王的宠臣,在齐国位高权重,但在孟子眼里只是一个小人。而孟子的学生乐正子却和王■“相交深厚”,因此孟子才发火怒骂乐正子。

再看孟子骂乐正子的话,虽然就两句,却是别有深意的。第一句,“子之从于子敖来,徒哺啜也”,你跟王■在一起,不过就是混口吃喝罢了。表面来看,孟子是在骂乐正子没有骨气,追求太低,实际上是表达了孟子对王■的看法:他这种人,除了吃喝,再没有别的什么了;他这种人就知道用吃喝笼络人心。第二句,“我不意子学古之道,而以■啜也”,没想到你学习了这么多大道理,竟然是为了混口饭吃。和第一句话一样,表面上是在骂乐正子“这么多书白念了”,实际上是表达了对当时的社会风气的不满。什么不满呢?就是有些人满腹才华,却为了追名逐利,忘却了圣贤的教诲。也许,纵横家苏秦、张仪就是孟子所指的那种人吧。

【原文】

孟子曰:“仁之实[1],事亲是也。义之实,从兄是也。智之实,知斯二者弗去是也。礼之实,节文斯二者是也。乐之实,乐斯二者,乐则生矣;生则恶可已[2]也,恶可已,则不知足之蹈之,手之舞之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实:实质、根本。

[2]已:停止、结束。

【译文】

孟子说:“仁的实质是侍奉父母;义的实质是顺从兄长;智的实质是明白这两方面的道理而不背离;礼的实质是在这两方面不失礼节,态度恭敬;乐的实质是乐于做这两方面的事,快乐就产生了。快乐一产生就抑制不住,就会不知不觉地手舞足蹈起来。”

【阐释】

在孟子看来,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乐等理念,在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以后,就应该自然而然地移植和引用到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中去。例如,事亲之孝为仁之“实”,将仁移植到侍奉国君身上,就是仁的“升华”;从兄之悌为义之“实”,将义移植到顺从长者身上,就是义的“升华”;知道义为智之实,那么把他移植到侍奉国君和顺从长者身上,就是智的升华;礼之实在仁义,那么威仪、仪节便是礼的升华了;乐之实在仁义,那么节奏、旋律便是乐的升华了。

由此可见,孟子阐述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乐等概念,都不是从抽象的理论出发,而是把它们与家庭的伦理要求联系起来,这就使这些概念的把握,不致流于空泛。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,都可以从家庭、社会和国家的现实生活中看得见、摸得着。这是中国哲学的特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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